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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承認,離婚是需要付出的成本是一筆高昂的費用,無論在哪個社會,哪個年代都是如此。
先說民國吧!那個張愛玲和胡蘭成的婚姻,最終張愛玲付了分手費。這段沒有履行法定手續而締結的婚姻是失敗的,那位在汪偽政府的宣傳官員是一個用情浮泛的男人,在與張愛玲結婚以後他仍然與兩個女人發生了關係,並以一種可愛的邏輯認為張愛玲不會對此介意。在因汪偽政府倒臺而出逃的路上,胡蘭成收到了張愛玲的信,她告訴他:“我已經不喜歡你了,你是早已不喜歡我了的。”但在信裡,張愛玲還是像往常一樣附了三十萬元給胡蘭成,這是她撰寫兩個電影劇本《不了情》,《太太萬歲》獲得的報酬,也是她為這段為期三年的婚姻支付的最後一筆費用。
再說外國。在英國20世紀初期,一次乾淨利落的離婚要花100英鎊。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不久,一位英國婦女去辦理離婚,為了這一步,她攢了整整二十年的錢。還有一位紐西蘭婦女在1885年就發現了自己丈夫和別人通姦,但是一直等到1894年才提出離婚,不是因為她能忍,也不是她捨不得這段婚姻,而是因為一直付不起這筆錢。
當然並不是所有女子才會這樣做。在新斯科舍,一位男子攢了十九年的錢才存夠離婚的費用。
最後說說周圍。聽說的見過的,無論過錯在誰,平時相敬如賓的夫妻最後大多是反目成仇,什麼都要平分,甚至連家裡的筷子都要分清楚,男的還有分孩子壓歲錢,女的要分軍人未來的轉業費,若女方起訴最後還要加一條青春損失費。這裡面分的不是錢財,確切地講是心中的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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