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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2 7:27:00
七十一 婚姻法決定繼承法
好,在開始這篇之前先做一個問答。
我們假設你在三十歲時下海創業,拼搏商場四十餘年,現在到了風燭殘年的時候,手裡有一個公司,兩間商店,三幢別墅,四輛跑車,五百萬存款,六百萬債務,七十萬股股票,八十件古董,九本日記,十個扣扣賬號。你要把這些東東留給你的兒女們,你該怎麼辦?
對了,還沒交待一下你的兒女情況。現在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你看上去潔身自好,僅有一妻,膝下僅有一女。那麼很簡單,只能把這所有的東東交給你的女兒,除了日記和扣扣賬號需要慎重外。至於是姑爺入贅,還是你女兒非要嫁過去,讓你的一生經營當成嫁妝,你也是“身後是非誰管得”了。
第二種,你看上去潔身自好,僅有一妻,膝下僅有一兒一女。當然也比較簡單,公司留給兒子,其他東東,大部分給女兒,一小部給兒子。
第三種,你哪怕看上去也不算潔身自好,豈止不潔身自好,簡直就是妻妾成群,風月無邊,你結了三次婚,另有二奶三奶若干,留下前前妻的子女前妻的子女現任妻子的子女以及私生子女十五個起。現在你該怎麼辦?是不是很頭痛?是不是很後悔當年天天上起點看種馬文?現在知道女人是一種麻煩了吧。結婚這種事啊,子曾經曰過,“一之為甚,其可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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