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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稅收的多少與吏役的收入掛鉤,因此,他們在積極徵稅的同時,必然勒索克扣,甚至對一些戰略物資強行徵稅。明政府不得不在1469年規定:對於執行政府任務的運糧、運物資的漕運軍船不得徵收船鈔。起初,吏役們還不敢明目張膽地對漕糧等徵稅,只是對漕運糧船上的船員所帶的自備糧草、燃料徵稅。但其後,隨著吏治的腐敗,吏役們的膽子也越來越大。
明政府對吏役們的所作所為並非沒有察覺,也數次明文禁止這種行為,然而,基層政府的運作要靠他們,而他們不徵稅就沒有收入來源,那他們的積極性從何而來?所以,最終還是老樣子,役吏們仍然無法無天,商業稅徵收的地點越來越多,直到明朝滅亡。
皇家田莊的宦官們見徵稅大有甜頭,便紛紛私設徵稅點。為此,1502年明中央政府明令禁止此惡行。
同時,徵稅時暗中索取、罰款、強迫捐獻等事情也屢禁不止。
還有嚴苛的懲罰偷逃稅的措施,例如:稅收清單上的商品有一件沒有繳納稅款的話,清單上的所有商品都要雙倍繳納。而且徵稅的隨意性也很大,稅如何徵、哪些該減免完全由徵稅官員做主。
此外,重複徵收嚴重,例如從河西務到北京這一河段上就有三個收稅站。
明中央政府和皇帝本身為了某項事務,也往往強行向商家無端徵稅,美其名曰“捐獻”。例如1465年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吳琛就建議對通州、徐州的船隻徵收“濟漕”費,也就是要求商家無償幫助官家的漕運。理由就是為了國防建設,“國”好了他們自然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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