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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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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11-26 20:53:53

當年婆婆規定了時間點非要我們拿出那五萬塊錢,雖然錢我按時給了,但當時我和老公兩個就成了婆婆和小兒子的眼中釘肉中刺,那時候連公公都不怎麼搭理我們,公公雖然能看清誰是誰非,但他的立場註定他不能和我們有溝通,再加上婆婆一把鼻涕一把淚的和所有親友說我和老公的不是,那個時期,哎。。。。。。。。。。用過街老鼠來形容都不為過,似乎我和老公成了阿弟不能娶媳婦的罪人。

按婆婆的本意也是婆婆親口說的,應該是:老公是她兒子,無論是否結婚生子,賺的錢就應該交給婆婆,直到婆婆認為可以不用交的那天才可以停止,而我進門後做為她家的一份子,結婚後就有義務幫助婆婆的小兒子買房子再結婚生子。

以上這段話換個角度講就是:老公就是賺錢的機器,娶了我就是多了一個賺錢的機器,我們拼命賺錢必須全部上交給婆婆統一按排,由她按排給小兒子結婚生子,至於我生的兒子也就是她的孫子,因為我們把錢都上交,也可由她統一按排,我們只有賺錢的義務,要用錢需向婆婆申請得到同意,這樣才能算是孝順的兒子和媳婦,這樣才是和睦的一家。她的小兒子我有義務要幫她完成買房、結婚、生子的大事,這才是賢惠的嫂嫂,理由是小兒子當兵受罪了,我們必須毫無怨言的對他作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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