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日期:2012-07-09 19:59:49
頂貼隨筆(3)
按我個人的看法,改革開放以來的30多年,政府部門在安全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問題,大體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79年至1998年。
1979年底“渤海2號”沉船事故發生後,當時的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康世恩被記大過處分(官員級別很高,迄今沒有被超過)。這個事件,是改革開放後我國重拳處理的第一起特大事故,也標誌著國家行政管理由“革命思維”開始轉向常態化的執政思維,向著法治政府、責任政府的方向邁進。
但是,大方向是一個問題,階段性是另一個問題。1979至1998年間,雖然一些影響嚴劣的特大、重大事故得到了嚴肅處理,但總體而言我國行政管理還處於發展和轉軌的過程中。這20年間的絕大部分事故,尤其是一般性事故,並沒有把責任追到個人的頭上。再加上當時沒有網路(或不普及),只要輿論不關注,上級不批示,書記縣長們就可以表示無壓力。相反,當發生事故時,一些領導可以衝上前線,吆五喝六,出風搶鏡,藉機成了英雄,出了政績。
在這個階段,由於對事故責任沒有一套規範的認定和處理辦法,靠上級領導研究決定,所以同樣性質的事故的處理結果往往大不一樣,只能說,靠運氣。許多“嚴肅處理”的事故,比如克拉瑪依的火災,放到今天來看明顯是處理得輕了,便宜了某些人。
Loading...
未載入完,嘗試【重新整理】or【退出閱讀模式】or【關閉廣告遮蔽】。
嘗試更換【Firefox瀏覽器】or【Edge瀏覽器】開啟多多收藏!
移動流量偶爾打不開,可以切換電信、聯通、Wifi。
收藏網址:www.peakbooks.cc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