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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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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當年給以色列人頒佈了律法,這個律法是規定行為的。

但是行為符合律法,並不等於人的意念真的符合神的要求,所以基督在開始傳道的一開始,就明確說:不要以為我來是要廢掉律法,我來是要成全。

如何成全呢?祂接著就舉了個例子:看見女人心生淫念的,就已經犯了姦淫了。

這意思是說,律法的本質並非單單是指行為上,實際上是直指人的意念的。

所以,不是說濫交,殺人,這些不符合律法,淫念,嫉妒,仇恨等等這些意念,也違背了律法的本質。所以聖經上說:神是個靈,不但看人的外面,還看人的裡面。神是鑑查人心的。

所以即使行為上守全了律法,還是不夠的,要真的與神同在,需要在意念上也完全聖潔,這樣才行。

但是,由於人從起初就脫離了神,所以,是不可能做到這一點的。所以聖經上又說:沒有義人,一個都沒有。

正是因為這樣,所以人不能靠著自己得救,也不能靠著律法得救,只能靠著基督得救,就是相信基督是為我們自己的罪惡而死的,用祂自己的血,把我們從神的審判裡拯救出來。所以,信基督的並非真的聖潔,而是神因為基督的受難和救贖,算我們為聖潔,不再因我們的罪惡而審判我們,因為祂的審判,已經實施在基督身上。

那麼為什麼要以信心為條件呢?這是因為不承認基督是為他/她而死的人,是自己就把自己排除在這個救贖之外的,所以只能獨自去面對神的審判,自己為自己負責。也因為只有信基督才能接受基督,只有接受基督,才能讓基督活在自己的裡面,也才能活在基督的裡面,所以,從亞當開始就背棄了神,而獨自存在的意念,才能重新被基督的意念,也就是神的意念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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