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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府尹楊時與陳文昭一樣,考慮到蔡京是自己“舊時座主”,楊戩又是“當道時臣”,沒有什麼可以猶豫的。實際上,“清官”也許不受賄,但卻善於行賄。無論是官場還是職場,最有效的行賄,是不遺餘力地將上級託付之事辦好。所謂“託付之事”絕非公事,有人情世故之私事、不可告人之密事、徇私枉法之壞事、背鍋頂責之罪事,越往後層級越高,行賄的效果就越好。
接到蔡京的“批示”,開封府尹楊時開始“認認真真走過場”。先是提審花子虛,“審問他家財下落”。早已得到西門慶訊息的花子虛避重就輕、避虛就實,一口咬定除了眾人看得見、摸得著的現居房產外,其餘財產“俱被族人分散一空”,與楊府尹配合得天衣無縫。楊時當場作出宣判,認可了花子虛的“供述”,因為“內官家財,無可稽考,得之易,失之易”,只要求將花子虛的房產“估價變賣,分給花子由等三人回繳”。花子由也並非省油的燈,當場提出抗訴,要求“追監子虛,要別項銀兩”,楊時則以遺產分割“超過訴訟時限”為由,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在西門慶的出面“幫助”下,花子虛勝訴,保住了房產以外的其他財產。但是,花子虛回家一看,卻心寒徹骨:三千兩大元寶竟然不翼而飛!李瓶兒的解釋是,當初為了救他出獄,三千兩銀子都跑了門路。花子虛這下鬱悶了,合著三千兩大元寶買了一張勝訴的廢紙?這案子贏得也太杯具了吧?房子沒了、田產沒了、一心想保的銀子也沒了,到底是我勝訴,還是官府勝訴?如果是敗訴了,花子虛或許還能接受這個殘酷現實,但自己明明是贏家,為什麼會落得跟敗訴一樣的結果呢?敗訴尚能有所罵、有所恨,此番境遇,真是無從罵起,無所恨處,花子虛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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